(2015)威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孙某,威县洺州镇乔家庄村,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被告陈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李星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耿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