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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立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温士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秦英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立民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杜亚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文梅,山东九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士卫。原审被告秦英亮。原审被告宁世勤。原审被告平原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光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耿爱莲,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原审法院报送案件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316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