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邓 某 某 与 曹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曹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柳荣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