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金线顶环路37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乔琇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波、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XX。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太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佃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静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