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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昂,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段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