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程彩华与卢艳迁、张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彩华,卢艳迁,张秀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21号原告程彩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绪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艳迁。被告张秀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奎园望月园3号。原告程彩华与被告卢艳迁、张秀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城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撤诉,本案已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卢艳迁所有的苏C×××××号机动车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沙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号机动车的查封。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