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屈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宝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常因家庭琐事威胁辱骂她,致她精神压力巨大,因顾及孩子幼小曾劝其改过但被告不思悔改。2013年7月她被迫离家并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他与原告是经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婚后关系较好。原告所述许多情况不属实,他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孩子和家庭的长远利益考虑,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5、6月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8月25日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2月13日生一子取名赵某甲。原、被告婚后至2012年期间,双方关系较好。2012年原、被告曾因琐事闹矛盾,原告提出离婚。2013年7月因离婚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屈某某遂离家去往深圳打工。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被告认为他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愿改过其错,离婚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原、被告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原、被告虽因琐事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事后能积极悔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现应考虑子女健康成长等因素,进一步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交流,互相尊重,互让互谅,各自珍惜家庭婚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仍可继续。原告在此情况下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詹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