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定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卫诉姜春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92号起诉人黄卫2015年4月3日,本院收到黄卫的起诉状,起诉姜春丽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起诉人姜春丽户籍所在地为泸定县德威乡,经调查姜春丽两年前就在巴塘县城做生意,并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起诉的诉讼请求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不在泸定县,泸定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苟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