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许方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方,许小平,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98-1号申请执行人:许方,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许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方、许小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方、许小平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7492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4.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7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