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572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2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83年2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