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景源与被执行人冯超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景源,冯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76-3号申请执行人崔景源。被执行人冯超成。申请执行人崔景源与被执行人冯超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腾退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位于西樵山根工业园的厂房予申请执行人;应支付2014年5月至7月期间场地使用费70000元、2014年8月至腾还厂房之日止按每月32000元计算的场地使用费及相应利息、垫付款52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2509元予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生效判决确定属申请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樵山根工业园的厂房内的财产进行清点,并于厂房外张贴相应公告、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令被执行人冯超成履行还款义务,归还厂房。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冯超成没有到庭,但其妻子郭XX到庭进行谈话,其承诺会于2014年12月10日前腾还厂房予申请执行人,并履行相关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景源表示无异议。2014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崔景源向本院确认,因被执行人冯超成已清空厂房,其已实际收回厂房,但被执行人仅还款61287.29元,剩余债务仍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冯超成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冯超成已腾退上述生效判决确认位于西樵山根工业园的厂房,但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景源向本院表示已实际接收上述厂房,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九执字第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梁敏红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梅益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