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鄢明秀与袁金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鄢某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