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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鄢明秀与袁金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107号原告:鄢某某��女,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