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彩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