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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亮与李彩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169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善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