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非诉行执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39)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盱眙县国土资源局,黄花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非诉行执字第0188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叶红青,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花塘镇人民政府,住盱眙县黄花塘镇新街居委会街道。盱眙县国土资源局与黄花塘镇人民政府国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盱非诉行审字第018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县国土局对被执行人黄花塘镇人民政府所作的盱国土资罚字(2010)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条,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花塘镇人民政府占用黄花塘镇新街居委会高庄组集体土地8400平方米,用于建设标准化厂房。经查,该厂是黄花塘镇招商引资项目,被执行人现正在和国土部门协调,暂不宜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花塘镇人民政府占用黄花塘镇新街居委会高庄组集体土地8400平方米,用于建设标准化厂房。经查,该厂是黄花塘镇招商引资项目,被执行人现正在和国土部门协调,暂不宜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盱非诉行审字第018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