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梓瑄与周小莹遗赠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某某,滥衬常李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朱辉斌朱某某,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滥衬常李某某,女,汉族,1鹤澹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梓瑄某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有明显伪造痕迹,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的涉案遗嘱订立的程序、方式正规,遗嘱内容合法,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认定遗嘱合法有效是正确的。申请再审人周某某在再审期间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以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人周某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代琳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王晶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