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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垦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35岁辩护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五垦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魏跃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11日,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将支付给乌鲁木齐市顺丰达冷运物流公司的运费50000元转至被告人王某某的农行卡内,由被告人王某某转交给该公司的业务员王某,被告人王某某向其支付25000元,余款25000元据为己有。2、2014年9月18日、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借用朋友郑某丈夫王某的农业银行卡的信息,提供给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冒充乌鲁木齐市顺丰达冷运物流公司业务员“王某1”的身份,先后2次骗取运费共计99500元,后用于网络赌博。3、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事先借朋友郑某丈夫XX的农业银行卡信息提供给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骗取了支付给乌鲁木齐市新运物流公司刘某某的运费58878元,后被告人王某某用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黄臻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11日,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将支付给新疆乌鲁木齐市顺丰达冷运物流公司客户王某的运费50000元,转至被告人王某某的农行卡中,由被告人王某某转交给王某,被告人王某某只向其支付25000元,余款25000元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2、2014年9月18日、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同名王某的农业银行卡的信息,提供给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冒充乌鲁木齐市顺丰达冷运物流公司客户“王某1”的身份,先后2次将王某的运费50000元和49500元,共计99500元,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3、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他人农业银行卡,提供给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将该公司支付给乌鲁木齐市新运物流公司客户刘某某的运输费58878元,据为己有,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由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带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王某某劳动合同证明书、乌鲁木齐市正大畜牧有限公司证明、新疆正大食品有限公司用款申请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中国农业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扣押笔录及清单、物证(农业银行卡2张、农村信用社1张、交通银行1张)、证人康某、王某、刘某某、郑某、王某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支付给客户的运费183378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由他人带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未能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同时建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二、违法所得183378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栾 红审判员 甘卫东审判员 牛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