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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阳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152-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全玉,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阳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申,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阳市绿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民商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 涛审判员 王 钧审判员 徐亚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