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马成德与张桂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德,张桂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马成德,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粮农。被告张桂华,女,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德与被告张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马成德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成德负担。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福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