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士刚与席成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刚,席成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00088号原告:朱士刚,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席成镇,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朱士刚与被告席成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席成镇已将货款偿还完毕,为此,原告朱士刚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士刚负担。审 判 长  蒋永根人民陪审员  杨 萍人民陪审员  李德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