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行审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本鑫非诉审查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李本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滦行审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代码:00096212—X。法定代表人:姜国虎,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李本鑫。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6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的罚款0.08万元,合计1.68万元。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案卷材料,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4项、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李本鑫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4)166号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蔺淑琴审 判 员 陈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