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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8757-5。法定代表人屠婷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少天,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杜书春,女,1964年3月28日生,系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李树林,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市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兆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