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恢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文锦申请执行王红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锦,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恢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锦,男,72岁,汉族,住涡阳县高炉镇镇南王行政村。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44岁,住涡阳县高炉镇南王行政村。申请执行人王文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刑终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红军账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