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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叶新培与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培,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7号原告:叶新培。被告:程学军。原告叶新培为与被告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学军立即归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新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和6月7日,被告程学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叶新培分别借款60000元和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二份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嗣后,原告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叶新培至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学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新培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7日起按本金2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程学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春波人民陪审员  吕木生人民陪审员  史根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舒诗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