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董加全与会东县亿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加全,会东县亿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加全,男,生于1957年4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下岗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东县亿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东县会东镇汇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德,系公司经理。上诉人董加全与被上诉人会东县亿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加全于2015年3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加全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加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上诉人董加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永亮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杨发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