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某,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申某,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