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某,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申某,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宋义军审 判 员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