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天林尚高酒店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林尚高酒店有限公司、潘德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900号原告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其。委托代理人何锡锋。被告杭州天林尚高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镱丰。被告潘德奎,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号。被告潘镱丰,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号。被告高伙根,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双溪镇莲房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林尚高酒店有限公司、潘德奎、潘镱丰、高伙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景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