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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叶×1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1,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叶×1,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赵×,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叶×1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1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叶×2。双方一直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于2013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0月21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北京市平谷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存续为基础。被告2013年10月2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叶×1与被告赵×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叶×1负担(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张林人民陪审员  王万才人民陪审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