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超龙与被执行人张啊梅、张敬祥、谷玉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超龙,张啊梅,张敬祥,谷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侯超龙,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啊梅,女,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敬祥,男,196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谷玉兰,女,1962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侯超龙与被执行人张啊梅、张敬祥、谷玉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张啊梅、张敬祥、谷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啊梅、张敬祥、谷玉兰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在执行中过程中,张啊梅与侯超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