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岔居委会黄庄组诉被告刘广宽等1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岔居委会黄庄组,刘广宽,王玉芹,李国华,刘广田,禹建党,吴祖启,王闯,史长学,冯先俊,冯中先,史长跃,禹宗申,冯士珍,吴祖安,张启荣,刘广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泌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岔居委会黄庄组。代表人李永金,任该村组长。委托代理人王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宽,男,1854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王玉芹,女,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国华,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广田,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禹建党,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祖启,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闯,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史长学,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冯先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冯中先,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史长跃,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禹宗申,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冯士珍,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祖安,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启荣,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广宇,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岔居委会黄庄组诉被告刘广宽等16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泌阳县政府在泌水河河道治理项目中,征收我村组土地54.3231亩,其中河滩地36.93亩。在对河滩地土地补偿款分配中,在没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情况下,被告取得土地补偿费共计1152260元。现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分配行为时不当的,被告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经多方协调未果,为此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各自返还不当利益共计1152260元(刘广宽18360元、王玉芹35020元、李国华48960元、刘广田9180元、禹建党207740元、吴祖启34000元、王闯154360元、史长学28900元、冯先俊11900元、冯中先65280元、史长耀27880元、禹宗申108460元、冯士珍99620元、吴祖安127160元、张启荣47940元、刘广宇127500元)。本院认为,在河道治理项目中,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良性发展。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2012年,泌阳县政府为提高泌水河的防洪、抗洪及蓄水能力进行河道治理工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泌水河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并不明确,由此所涉及的争议的河滩土地补偿费的权利主体不能确定,对涉及的河滩地权属应由人民政府划定,故此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三里岔居委会黄庄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强审 判 员 王生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