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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35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原告李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正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苹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