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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