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税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