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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盛丽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盛丽芳,务工。被执行人张纪华,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以(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纪华所有的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咸宁国用(94)字第210501021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纪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咸宁国用(94)字第210501021号)及地上的房屋(无房屋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