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盛丽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盛丽芳,务工。被执行人张纪华,无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以(2012)鄂咸安执字第0014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纪华所有的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及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咸宁国用(94)字第210501021号),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纪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咸宁国用(94)字第210501021号)及地上的房屋(无房屋使用权证)。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