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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周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夏步云、孙美新与唐春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步云,孙美新,唐春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夏步云。原告孙美新。被告唐春燕。委托代理人杭建生(系唐春燕之舅,受唐春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步云、孙美新诉被告唐春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步云、孙美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原告夏步云、孙美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步云、孙美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步云、孙美新承担。审判员  周月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