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宏权与被执行人吕清云、黄万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权,吕清云,黄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权,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吕清云,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黄万青,女,住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清云、黄万青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满庭芳X-XXX号房产及位于繁昌县沃德家居就业广场XX号楼AXXXX、AXXXXX号网点。查封期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文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