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全刑初字第000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晋某某,农民。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以全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往大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大转盘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执勤民警查获,后由全椒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被告人晋某某血液进行抽样,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证人江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mg/100mL,而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季 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克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证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