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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