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00号原告赵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赵洪港审判员 陈玉江审判员 史振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