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秀兰与刘丽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兰,刘丽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田秀兰,农民。被告:刘丽丽,工人。原告田秀兰诉被告刘丽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秀兰负担。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