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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田秀兰与刘丽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兰,刘丽丽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田秀兰,农民。被告:刘丽丽,工人。原告田秀兰诉被告刘丽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秀兰负担。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