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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商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义县福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福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武义县福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娟。被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宇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福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太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义县福力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人民陪审员  刘昌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