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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志敏与何锦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敏,何锦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部门:拟稿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95号原告:黄志敏,男。被告:何锦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敏诉被告何锦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礼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