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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瑞宇与韩志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宇,韩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73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宇。被申请执行人:韩志雷。申请执行人王瑞宇与被执行人韩志雷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建交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志雷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法院继续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7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