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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闫红玲与周新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504号原告:闫某,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周某,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