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邹剑辉与邹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剑辉,邹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邹剑辉,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邹智杰,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剑辉与被告邹智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剑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剑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剑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原告邹剑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雪娇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即“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