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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崔财富与崔学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财富,崔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崔财富,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学敏,男,汉族。关于崔财富与崔学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财富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崔学敏拆除建在崔财富家南山墙外长10.1米、高1.44米的砖墙。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崔学敏责令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崔学敏拆除建在崔财富家南山墙外长10.1米、高1.44米的砖墙。于2015年3月2日发布执行公告。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学敏于2015年3月6日承诺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自动履行完毕,承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强制拆除崔学敏建在崔财富家南山墙外长10.1米、高1.44米的砖墙。经权利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财富与被执行人崔学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学敏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李 孝审判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