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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异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异字第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石头城路*号石榴财智中心**号楼。负责人陈扬,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钱瑾、张婧,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7层713号。法定代表人丛荣。第三人丛荣,男,汉族,1979年6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亿诚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亿诚事务所因申请追加科迈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丛荣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亿诚事务所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亿诚事务所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