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光辉诉汪鹏、王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辉,汪鹏,王利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36号原告张光辉,男,生于1959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告汪鹏,男,生于1974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利会,女,生于1974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汪鹏、王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汪鹏、王利会共同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古蔺镇的房屋、冻结被告汪鹏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户名:汪鹏)100000元、冻结被告王利会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户名:王利会)50000元,并提供了案外人张杨所有的奥迪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汪鹏、王利会共同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古蔺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冻结被告汪鹏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户名:汪鹏)100000元;冻结被告王利会所有的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支行;户名:王利会)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案外人张杨所有的奥迪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四、前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曾 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