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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劳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梅娥与平顶山市湛河区苗侯废铁购销站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娥,平顶山市湛河区苗侯废铁购销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劳初字第17号原告黄梅娥,女,1959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军贤,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东利,河南天广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苗侯废铁购销站。代表人陈凤,女,1963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新建,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明,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梅娥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苗侯废铁购销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梅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梅娥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梅娥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