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庞某甲,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庞某乙,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庞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