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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13号原告庞某甲,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庞某乙,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与被告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庞某乙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