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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凡军与刘强、谢衍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凡军,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99-4号申请执行人陈凡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强,居民。被执行人谢衍春,居民。被执行人管衍平,居民。被执行人焦学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凡军与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