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凡军与刘强、谢衍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凡军,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99-4号申请执行人陈凡军,居民。被执行人刘强,居民。被执行人谢衍春,居民。被执行人管衍平,居民。被执行人焦学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凡军与刘强、谢衍春、管衍平、焦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