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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林春明与徐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明,徐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林春明,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务工,住全南县寿梅路。被告徐石新,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务工。住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上围组。原告林春明与被告徐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春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明承担。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邱钊澎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