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林春明与徐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明,徐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林春明,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生,务工,住全南县寿梅路。被告徐石新,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生,务工。住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上围组。原告林春明与被告徐石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春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春明承担。审 判 长 龚丽丽人民陪审员 邱钊澎人民陪审员 陈 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温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