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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张国强。委托代理人:于晓燕,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法定代表人:陈胜,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与被告连云港东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莉 搜索“”